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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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七)二○一三六五六

受文者:行政院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電工高二(八九)字第二二

    件:

主旨:關於新修訂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依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標準計算,與修正前之給付標準相差甚鉅,嚴重影響即將民營化中華電信員工權益,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及法律信賴原則,陳請   鈞院體恤長期服務於公職之現任公務人員,能繼續適用原給付計算標準,請 鑒察惠復。

說明:

  一、 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第四及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於繳付保險費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繳付保險費超過十五年者,自十六年起至第十九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繳付保費超過二十年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二、 依新修訂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只得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與修正前之給付標準相差懸殊。

      三、 現職中華電信員工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投保並按期繳納保險費,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將於九十年民營化,今因法令修正即片面剝奪被保險人之權益,顯有違法律不溯既往、法律信賴原則及法律從優從新原則

      四、是以,陳請  鈞院基於保障中華電信員工權益,應對服務滿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員工仍應適用未修正前計算標準,或在民營化時,補償其差額損失。

 

正本:行政院、考試院

副本:立法院黃委員昭順、湯委員金全、朱委員星羽、馮委員定國、陳委員學聖、李委員慶安、周委員錫瑋、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各友會、分會幹

 

 

常務理事  張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