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時不能強迫補休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釋復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廿一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PS.若公司要求強制補休,會員可向工會反應或逕向當地勞工局、勞工檢查所檢舉。
【以下電話僅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處
02-87701883
台北市勞工局
02-27206651
台北縣勞工局 02-29686333
台中市勞工局
04-22289111
高雄市勞工局 07-8124651
尊嚴靠團結 尊重靠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