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辦法草案 |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 快訊147 關鍵性、『切身』影響員工權益的辦法(附件一) 推派勞工董事辦法 支持會員直選勞工董事 繼續與【中華電信】一起打拼? 你有投資股票?那你一定知道董事對員工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 華碩董事及股東會決定給予員工配股額度加倍、留住人才∼ 誰有『權利』決定你的『權益』 一定要來關切 中華電信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 會議時間:90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開始 會議地點:北分公司服務大樓一○一○室 (台北市仁愛路一段42號)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辦法草案 (90.4.25理事會決議)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訂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需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本會會員現(曾)任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或本會所屬分會理事、監事者。
二、本會會員入會連續滿十年以上,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連署 推薦者;但每位代表以連署一人為限。 第三條
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名額, 由
A案:本會理事於理事會 B案: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C案:本會會員
,以 A案:無記名連記法
B案: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產生之。 第四條
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經出席代表 A案:三分之二 B案:二分之一 以上之決議,得撤換之,並依前條規定推派勞工董事繼任之。 一、
違反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本會理、監事會之決議。 二、
未於每次董事會議後,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三、
因擔任董事職務之所得,未全數捐贈本會充作會務收入。 四、
其他不適任之情形。 第五條
勞工董事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費用,由本會支付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其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