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不實停權公文停繳產總會費,打壓自主工會幹部


案由:本會違法侵害工會幹部職權,偽造不實內容函轉張緒中、高梅香、朱傳炳及其相對事業單位,聲稱本會已遭全國產業總工會停權,事實上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全產總並未做成停權處理,建請依工會法第十五及第十八條追究責任。

決議:本會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以電工二(八九)組字第五九三號函更正原相關函,本案保留。
(89年10月11日,中華電信工會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記錄臨時動議案。)

證據一 中華電信工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電工二(八九)組字第五六三號函。

證據二 中華電信工會,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電工二(八九)組字第五九三號函。

證據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年勞資一字第○○四八四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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