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本分會或聯合各分會針對陳先生各項違法事實,委請律師提起訴訟,避免民營化關鍵時刻,再發生類似案例。
●根據公司高層主管表示,公司民營化後員工薪資表草案已出爐, 並經公司內部討論,且與現行薪資結構有大幅差距,建請公司與 本會應將相關資訊上網,以利員工生涯規劃。
●中華電信民營化後薪給結構─民營化後職等草案 89.01.07
●檢舉書
案 由 |
勞資雙方協商團體協約已協商多時 ,實際協商內容為何,至今未曾公 開說明,連工會理監事幹部亦無從 了解,民營化攸關所有員工未來工 作權益,所有作業應更公開化,透 明化,建請公司及本會應將所有協 商資訊上網,以利員工查詢。 |
說 明 |
一、前車之鑑,陳理事長在中華電信公司 股票上市之際,在未確保員工權益情 況下,為官方背書,導致員工有形、 無形傷害。 |
大會決議 |
一、建請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
案 由 |
依據工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陳潤洲先生於89年6月15日、23日、30日分別未經理事會討論決議,假借本會名義發函為官方背書,嚴重背棄職務,造成有形財產支出五百多萬,無形員工社會形象大幅滑落,建請本分會或聯合各分會針對陳先生各項違法事實,委請律師提起訴訟,避免民營化關鍵時刻,再發生類似案例。 |
說 明 |
詳如張緒中常務理事檢舉書(如附件第38頁─第72頁)。 |
大會決議 |
通過授權理事會辦理。 |
案 由 |
根據公司高層主管表示,公司民營化後員工薪資表草案已出爐, 並經公司內部討論,且與現行薪資結構有大幅差距,建請公司與 本會應將相關資訊上網,以利員工生涯規劃。 |
說 明 |
一、民營化後薪資結構大幅調整,對留任中華電信公司同仁影響深遠, 不應片面作業,導致同仁做錯誤選擇。 |
大會決議 |
一、建請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
中華電信民營化後薪給結構
說明: |
檢 舉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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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主 旨 |
為檢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以電工二(八九)研字第七○四號函復 鈞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資一字第○○五一○三五號函(附件一),內容與事實不符,更陷 鈞會作不實登載,詳如說明,陳請 依法限期糾正,以免訟累,請 鑒查惠復。 |
說 明 |
一、依據工會法第十五條:「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因此,現行工會體制應屬合議制,非首長制。而本人目前擔任中華電信工會常務理事及理事,先予敘明。 二、鈞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二二九九三號函,詢問中華電信工會對該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意見,該會不僅未提經理事會及相關法定會議報告、決議,並隱瞞多項重大勞資爭議,理事長擅自獨斷發函為公司背書,全面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各項措施(附件二)。 三、中華電信工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函說明三略稱:「後本會於六月十六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故本會依該臨時會議之決議,於六月廿三日再以 電工二(八九)研字第三一七號函復 鈞會,表達本會之立場與作法。....」然而,查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理事會第二次臨時會中,唯一提案為臨時動議,提案人為本人(附件三)完全與 鈞會來函徵詢中華電信股票上市事項無關。陳理事長潤洲根本未將鈞會六月八日來函提會報告。又何來「表達本會之立場與作法」?自始至終都是陳理事長個人意見,移花接木之遁詞。 四、復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記錄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總理2-臨-2臨(六月十六日本人所提臨時動議)執行情形:「本會六月十七日以電工二(八九)研字第二八五號函請交通部安排協商時程,獲交通部回應於六月廿二日及六月廿九日至交通部協商,並於六月三十日以電工二(八九)研字第三三三號函知各分會會議記錄。」(附件四,如九月廿九日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記錄共十九頁)可證,中華電信工會六月廿三日函復 鈞會純屬偽造不實,欺騙 鈞會,完全與六月十六日理事會臨時決議無關。 五、又查說明四略稱:「....民營化作業在即,故未及於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會中提出報告....」等語。事實上除六月十六日外,分別於八月八日、八月十四日舉行理事會第三、第四次臨時會,特別是八月十四日召開之理事會臨時會,當日上午十時以電話 通知全省幹部當日下午三時開會(附件五、六,詳見會議記錄共四頁);且這中間分別在六月廿三日、七月卅一日、八月三十日召開常務理事會第四、五、六次會,均未提出報告。可見該會以時間為由,完全是卸責之詞。 六、再查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中華電信公司上市案,本人率工會幹部到證交所陳情(附件七共三頁),而陳理事長更主動於同日發函證交所,要求儘速通過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上市案之審核(附件八),為資方背書動機至為明顯,與該函說明二略稱:「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互相矛盾。再相較陳理事長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接受經濟日報陳怡如小姐採訪表示:「當初證期會審查中華電信股票上市案時,工會沒有異議,是因為對交通部及公司還有期待,但到目前為止,交通部仍未提出保障員工工作權具體方案,迫使工會不得不採取抗爭方式自保(附件九)。....」及八一六遊行陳情造成電信員工有形財務損失五百餘萬及無形社會形象負面評價,陳理事長違背工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背信,偽造文書犯行,至為明顯。 七、直到九月廿九日理事會第三次會,陳理長才將六月三十日函證交所函提出追認(附件十),部份理事為釐清責任,動議唱名表決,後以十五票比十票追認本案。 八、綜上所述,佐證相關文件, 不難判明陳潤洲理事長是否違反工會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以工會名義偽造不實文件,背棄職務行為,對本案作出適法之行政處分。 九、本人服務公職近二十四年,對文官體制之尊重,及公務員尊嚴之建立,視為進步國家,公義社會之重要指標。在一九九六年至二千年擔任中華電信工會第一屆理事長期間,深切了解在過去一黨獨大時代,公務員依法行政上之困難,本人也深受其害。在政黨輪替之後,本人高度期待畢生追求人權的陳主委所領導的勞委會,對本案依法行政,限期作出適法之處分,以建立公務員專業尊嚴,重建工會領袖信守職業道德,俾利維護勞工權益。 |
正 本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主任委員 菊、監察院 |
副 本 |
湯委員金全、余委員政道、朱委員星羽、戴委員振耀、 |
陳
情 人:中華電信工會常務理事 張緒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