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職年資併計案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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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02)2344-4062
受文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信人四字第89A3002575號
附件:

 

主旨:建請曾任公務機關工職、臨時人員及公營事 業機構評價職位、工職及臨時人員之年資, 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者,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於本公司民營化時得以 併入退休年資計算退休、離職或年資結算給與,請鑒核。
說明:
一、依 鈞部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交人八十九字第○ 五一八九八號函辦理。
二、本案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與中華電信產業工會協商,以「郵電事業人 員退休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款規定「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將公營事業機構如經濟部所屬中油、台電進用之「評價職位、工職及臨時人員」以及公務機關之「工職及臨時人員」排除適 用,員工反映同屬事業機構人員,其評價職位、 工職及臨時人員與公務機關之工職、臨時人員年 資應一體適用予以併計,本公司曾建議將「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十四條、「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十七條等之第一項第三款「公營事 業機構職員」修正為「公務、公營事業機構職工臨時人員」,前奉 鈞部函復所涉及之員工權益須先 與工會代表
協商再行報部處理。

正本:交通部
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總經理 呂學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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