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營 化 相 關 問 題 研 討 會

 議題: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對談摘要

     主 辦:經濟建設委員會 

     日 期: 89 年 9 月 7、8 日 

     引言人:張緒中

前言

  某媒體評論:如果台灣的政治清明,公營事業不用民營化。一針見血道出台灣十年來公營事業民營化結構性問題。台灣行政效率之瘤就在立法院,公營事業企業化的瓶頸也在立法院。過去十年來,台灣的民營化政策,在民進黨公職人員缺乏宏觀全面性了解,以政治意識掛帥主張推動,而國民黨政府以世界潮流作包裝,配合強勢媒體宣導,順勢以其優勢政商共犯結構,公然掠奪公產。歷經十年的實驗之後,除了中鋼成為官方民營化的樣板外,中工、中石化、彰銀及台開弊案,台機員工流離失所失業問題仍未解決。電信市場全面開放及油品自由化競爭下,中華電信與中油依舊期待官股降至五十以下,才能利用現有優勢大展身手。我們不緊要問:過去十年公營事業民營化,到底誰得到好處?新政府還要繼續淪為為民營化而民營化?只是彌補政府財政缺口的短視近利政策?整個公營事業民營化應顧及多數已逾中年的國營事業員工權益及工作權保障之外,尤其。應重新釐清現行民營化政策的做法與方向

1.修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調整移轉民營方式

  目前透過釋股50%以上才民營化無法應付市場競爭,應增列或明訂釋股及民營化規定,除現行依據出售股權與資產移轉的民營化方式之外,建議增列委任經營、委外承包、公辦民營、公有民營及合作經營等方式,讓公營事業立即鬆綁,各公營事業得以依產業狀況及評估選擇最好的提昇經營績效方式。

  事實上,自由化與民營化不應被劃上等號,以大哥大開放為例,中華電信並未民營化,大哥大市場就已全面開放,而在電信法通過之後,固網執照也即將發放,目前對中華電信最重要的不是釋股33%的問題,而是如何讓中華電信如何馬上掙脫政府預算、審計及人事等多如牛毛的法令束縛,因為依據現行民營化方式,中華電信必須等到明年股票賣到50%以下,才算民營化,這還是要股票可以順利賣出,同時不再有其他弊端發生的情況,否則中華電信就繼續讓政府的層層法規綁住,中油公司在油品自由化後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所以中華電信、中油是否有競爭力,應該牽係於政府與立法機關的行政效率。

  因此,新加坡釋出一股即鬆綁或日本為完善的民營化規劃,都是一種方式。以新加坡電信民營化為例,釋出一股即不再受限於其他法令,得以立即鬆綁。而日本 NTT民營化釋股,四次釋股歷經十四年,每次釋股比例約10%,給予產業與監督機制充分的緩衝與建置時間。中華電信如能師法新加坡一股就鬆綁,只要不再受限於政府相關法令束縛,中華電信的企業化經營與競爭力指日可期。

  次外,在自由化的推動中,政府對相關產業的管理機制的建立應當同時加以重視,尤其對具有公用與國防性質產業在自由化與民營化的推動中,應配合市場機能與管制機制的完備程度而定,然而此類的規劃並未得到重視,以電信產業為例,電信普及機制一直未建立,另外,在台汽的民營化決策下,所背負的政策性任務與偏遠地區民眾行的權益如何確保,都未見完整規劃。

  至於針對虧損事業根本無法透過釋股方式完成民營化,目前以洽特定人方式除了圖利特定財團疑慮之外,更將使公營事業民營化導因為果,因此,建議增列為改善資產利用與整體營運效率之相關條款,讓擁有龐大土地資產的公營事業自行經營土地開發,以避免由民營業者假承接本業之名,低價取得土地資產,再結束本業進行土地開發之弊端,而且公營事業自行開發土地資源獲得之利益與改善經營績效,受益的都是國庫,是否應該再執行民營化就另當別論了。

2.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

  建議將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改為公營事業管理法,排除公營事業所受之法令限制,使公營事業經營管理回歸公司法制規範。同時追求,突破酬庸式人事安排,形成專業經營團隊;從業人員免除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限制,解決推展業務時動輒得咎,影響士氣;確立企業責任制,經營虧損時,除不可抗拒因素,董事會應改組或撤換經理人;經由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修訂,促使公營事業的管理營用,與一般民營企業相同,擁有企業化經營條件,以提昇競爭力。

 

1.行政院成立「跨部會民營化監督委員會」專責管理、監督、規劃

  落實陳水扁總統競選承諾成立「民營化監督委員會」除了檢討民營化政策推動的弊端之外,透過跨部會與工會的參與,以提昇公營事業經營績效與保障全民資產的方向,共同規劃公營事業民營及提昇經營效率之方式。如果短期內無法籌組此監督委員會,則建議現行行政院的「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小組」應強化組織,除跨部會權責首長外,應讓公營事業工會成員參與,以求完備。

2.具有公用或國防事業特性之公營事業角色定位:(略)

3.屬競爭產業事業,依自由化程度先行鬆綁:(略)

 

肆、決議:

1.將由經建會召集相關部會協商,以便公營事業勞工得以勞工身分參與公司決策。

2.在法制面上,勞基法為所有勞工相關立法之基礎,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不得逾越勞基法,但對於民營化員工補償標準,則可優於勞基法。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團體協約法,必須出於勞資雙方主動意願,不得以強制方式簽訂,但國營事業是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民營化,政府應協助公司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基本協商。

3.行政部門同意由經建會研商員工以票面價認購公營事業股票,但必須經集中保管一定期限後始能釋出。

4.民營化後剩餘公股應統合管理。

5.公股代表應有適當任期制。

6.公股依比率遴派法人代表,超出股權之比率可支持公益董監事。

◎以經建會會議紀錄為準上述結論摘自自由時報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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