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產總.大聯盟連袂拜會張(副)院長回應


 資料來源 
行政院89年11月13日台八十九經32372號函致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
 主旨 
檢送89年9月27日本院張院長擔任副院長時接見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民營化對策委員會會談紀錄一份,請查照。
 結論 
一、有關另組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民營化工作一事,因政府已設有「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為強化監督管理功能,該組織名稱將修正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監督管理委員會」,而該委員會或小組工作成員,原規劃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亦應保留適當之名額,由工會推薦擔任,並視個案需要邀請工會代表列席參與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等相關會議,至於是否聘請工會代表為委員,請本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處。

二、關於已民營化員工義務役年資併計退休年資一事,本院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草案,立法委員逕行提案納入條例第八條,鑒於該條例已列入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將再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既已明定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國營事業官股代表,各國營事業當遵照辦理;至於建議公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一節,將送請本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處。

四、關於經營艱困事業之紓困,政府將評估其再生計畫,考量國家財政預算予以適當協助,至於台汽公司財務調度困難,建議由中華電信及港務局購買該公司票券,以協助解決困境一節,將洽請交通部葉部長研處。

五、對於公營事業,如郵政總局一方面要配合政策採取補貼措施,另一方面又要追求高度績效,嚴重限制公營事業之發展一節,將請本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委員會適切考量公營事業之定位,增強其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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