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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第十三次會議重要提案及辦理情形

案  由

建請於擬定外線同仁夜間工作安全措施並釐清責任前,暫緩實施夜間工作。

辦理情形

一、南分公司網路處復:
  (一)非上班時段裝移機查修至21:00係依總公司89.9.6.信網三89c7601380 號函規定辦理,並已副知中華電信產業工會知照。
  (二)本措施針對競爭地區凡屬屋內障礙用戶(須爬桿者除外),視客戶通信需求之迫切性及各營運處當日約修能量(由查修單位自行輸入),依輪班或彈性上班方式實施是故其服務對象為事先「約修」始行前往,對無法於當日夜間服務之客戶,應協調112障礙台婉釋並約修至第二天或指定時間,詳細作業內容請參閱「非上班時段裝修服務對策」,請各營運處務必轉知至基層人員。
  (三)停車位難覓係普遍性問題非夜間所獨有,請以加強安全措施秉持「安全第一」之原則,勉力實施裝修工作。
  (四)有關夜間工作安全事項,總公司近期將進行檢討,各營運處如有執行困難問題與建議事項,請逕送網路處彙總辦理。
  (五)加強夜間服務工作,乃保住原有客戶提昇競爭力重要措施之一,請站在客戶服務需求之立場支持本項工作,因為客戶滿意才是工作權唯一的保障。
二、南分公司勞安處復:
  本案建議以南高勞安會89年第四次會議紀錄五,討論及建議事項提案二決議:「夜間查修視線欠佳,更要注意完善工作安全措施,如有危險性或停車難覓之處,可於當面告知客戶取得諒解,以「隔日再做」辦理之。

 

案  由

請公司通盤考量一○四市內查號台要查全省範圍之作法,以免造成用戶對本公司南北服務不一之印象。

辦理情形

南高雄營運處復:
  一○四市內查號台查全省範圍之作法,本營運處均依上級指示辦理,為一政策執行單位,實不宜派員於勞資會議說明,且由單位主管辦理政策溝通會,易造成對立,對辦公室和諧及現場管理產生不良影響。故本營運處查號中心又簽請經理核准,擬請移由南分公司營管處辦理。

 

案   由

建請以股為單位公佈年終考成分數。

辦理情形

一、南分公司復:
  (一)經查各有關考成之法令,並無公布年終考成分數之規定。
  (二)各單位主管應依規定辦理年終考成,不得有不公或循私等情事發生。
  (三)員工對其年終考成分數,如認為顯有不公情形或疑義時,得依規定詳述事實檢具證明,循行政程序申請複審。
二、南高雄營運處復:
  (一)經查各有關考成之法令,並無公布年終考成分數之規定。
  (二)員工對其年終考成分數,如認為顯有不公情形或疑義時,得依規定詳述事實檢具證明,循行政程序申請複審。
三、北高雄營運處復:
  (一)查有關現行員工考成法令,並無公布年終考成分數之規定。
  (二)次查本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及團體協約,規定考核結果,由各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認為有疑義時,得於收受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或復審。
  (三)本營運處辦理員工年終考成,責成單位主管應依考核表之評分標準及項目覆實考評,必要時得與受考人進行評估面談,且各單位初評結果,亦先經考成委員會議通過。
  (四)由於員工對於同僚間瞭解程度、工作需求上的認知差距、評核尺度寬嚴及工作心態、能力等,各有主關上的看法,如公布考成分數,同事間不免互相猜忌,造成諸多無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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