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休二日服務七天員工加班事宜,勞資協商之我見

李正輝

  針對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服務七天」有關會員加班權益協商,工會為會員在法理上,應以爭取最高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當然站在事業單位立場,一定是為事業的永續經營,獲得最大利潤。所以要在工會與公司相對立場上取得平衡,就要有高度的智慧,而且相互體諒與容忍,方能達成雙贏。

  從「情」方面來講,週六、週日延長工時,影響會員既有勞動條件,而會員的家庭背景又各有不同。故第一應先徵求自願者,第二再做公平、公開的排班,尤其股長更應以身作則,讓基層員工心服。

  就「理」方面而言,事業單位法定工時為每週40小時,按理延長工時、變更工時皆應按勞基法規定辦理。但現在時空背景不同,公司面臨競爭,營運陷於困難,勞資應共體時艱,共創公司榮景。故資方應隨時與工會協商,工會站在情理上,在能兼顧會員權益前提下,協助事業單位施行有利公司的決策,讓公司運作順暢,會員工作愉快,得以無所怨言,共體時艱、互信互諒。

  在「法」的方面,既然法有明定,延長工時就不能強迫員工補休,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而情、理、法所以把法排在最後,就是希望各種爭議皆能於情、於理上溝通協調解決。

  最後,針對本案希望站在公司利益及員工權益,大家共體時艱,贏取勞資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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