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25年退休案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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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所列各單位
密等及解密條件:
速 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勞良(89)字第0118號
附 件:


主 旨:請速飭相關部門依立法院決議,辦理各項行 政。

 

說 明:

一、敬收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民國89年12月20日電工 高二(89)字第220號函在卷。

二、由上開函文可知,當前行政部門對於立法院之相關 決議,並未能積極辦理,致中華電信員工未能於服 務滿25年,得以領取月俸方式,辦理退休。

三、依監察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鈞院委員有 責任對於上開情事,進行彈劾及糾正。謹請妥予監 察交通部,俾免徒生民怨。

 

正本:監察院
     錢院長 復
副本: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
    朱星羽立法委員鼓山服務處
    宋楚瑜先生

董事長 鄧學良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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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張院長 俊雄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電工高二(八九)字第二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為中華電信員工服務滿二十五年得請領月退休俸案,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依立法院會決議辦理。同時交通部葉部長公開宣示,將依照立法院決議辦理。至今時隔一年,能未處理,陳請張院長、葉部長及立委諸公督促相關單位儘速辦理,以加速中華電信人事新陳代謝,加強公司競爭力,請 鑒察惠復。

 

說明:

一、本案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院科技及資訊等五委員會聯席會決議通過(如附件一),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院院會通過。
二、復查本案相關單位遲遲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再次決議要求交通部依立法院院會決議辦理(如附件二)。
三、因應中華電信公司面對電信自由化,市場全面開放競爭,人力成本將是一大負擔。因此政府應以積極的態度,加強人事新陳代謝,漸進式調整人力結構,對提昇公司競爭力將有正面效果。
四、綜上所述,陳請 張院長、葉部長及立法委員諸公督促相關單位儘速辦理。

 

正本:行政院張院長俊雄、交通部葉部長菊蘭
副本: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各友會、分會幹部常務理事張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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