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25年退休案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函 電話:(○七)五五六二六五二 傳真:(○七)五五九二六四五 e-mail:fclma@ms10.hinet.net
說 明: 一、敬收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民國89年12月20日電工 高二(89)字第220號函在卷。 二、由上開函文可知,當前行政部門對於立法院之相關 決議,並未能積極辦理,致中華電信員工未能於服 務滿25年,得以領取月俸方式,辦理退休。 三、依監察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鈞院委員有 責任對於上開情事,進行彈劾及糾正。謹請妥予監 察交通部,俾免徒生民怨。
正本:監察院 董事長 鄧學良 |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分會
函
主旨:為中華電信員工服務滿二十五年得請領月退休俸案,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依立法院會決議辦理。同時交通部葉部長公開宣示,將依照立法院決議辦理。至今時隔一年,能未處理,陳請張院長、葉部長及立委諸公督促相關單位儘速辦理,以加速中華電信人事新陳代謝,加強公司競爭力,請 鑒察惠復。
說明: 一、本案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院科技及資訊等五委員會聯席會決議通過(如附件一),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院院會通過。
正本:行政院張院長俊雄、交通部葉部長菊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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